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福建省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精心组织,迅速出击,有力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查处特种设备、食品安全、商标侵权、假冒厂名厂址等各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未登记电梯案
2022年10月27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溪北洋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三台电梯正在运行使用,而当事人不能提供这些电梯的登记及相关检验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1月 16 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宁德市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霞浦县某鞋业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例三:
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月3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30元,罚款10万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林某,食品安全管理员林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2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福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即食海蜇一案的请示》,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受福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海蜇霸(酸甜味)、海蜇丝(麻辣味)等食品,销往全国各地,被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经各地多个检验机构检验,该批食品菌落总数项目均不合格,且均溯源反馈至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当事人生产该批食品成本为2.5元/包至3元/包不等,以3元/包至4元/包不等的价格售出;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63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630元;此前,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多批次产品因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曾被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次。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且当事人多次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行政处罚,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某餐饮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米粉案
2023年2月15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福鼎市某餐饮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米粉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31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米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样品检验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为“0.52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仍然不合格,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米粉后加工炒制成炒米粉,以按份装盘计价方式售出,60斤米粉经炒制后共计售出180份,每份售价4元,销售金额总计720元。经专家组认定,该批米粉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五:
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白琳某化肥店伪造化肥产品厂名厂址案
2023年2月8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鼎市白琳盛琳某店伪造化肥产品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30包涉案化肥、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384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3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摆放品名:煜恩硅钙钾镁微生物菌剂;执行标准:GB20287-2006;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4124)号;净含量:40kg,包装正面标示某生物(河北)有限公司,背面右下角喷码小字标示生产商: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肥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经他人上门推销,在未向对方索要产品合格材料与进货票据的情况下,以120元/袋的价格购进32袋“煜恩硅钙钾镁微生物菌剂”化肥产品,购货款合计3840元。当事人为销售该批化肥的需要,自行在包装背面右下角用喷码小字标示生产商: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200元/袋的价格售出2袋,销售总金额为400元,销售货值合计6400元,违法所得合计1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化肥产品厂名厂址的事实。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阮澜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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