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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公布茶叶过度包装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字号+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2023-07-11 16:51 我要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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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显著增强绍兴 市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能力,坚决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弘扬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动 绍兴 市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2023年“铁拳”“亮剑”行动方案,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进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截至 目前,全市已针对茶叶过度包装

为显著增强绍兴市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能力,坚决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弘扬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动绍兴市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2023年“铁拳”“亮剑”行动方案,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进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已针对茶叶过度包装等问题立案14件,结案8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现将绍兴市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柯桥区厦门山国饮艺茶业有限公司柯桥加盟店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案

2023年5月16日上午,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柯桥区厦门山国茶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款“粽里寻茶”的礼盒,数量共10盒,存在过度包装(混装搭售)的情况。该礼盒内包含了绿豆糕、粽子、纸扇和书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茶行改正并下架上述所有不符合规定的礼盒,同时还向该茶行负责人宣传了相关的标准和政策。该茶行负责人立即下架了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礼盒。

案例二

柯桥圣韵食品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4月25日上午,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柯桥圣韵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款“卢正浩”牌龙井绿茶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其表现为净含量150g的茶叶被装在长宽高分别为30厘米、20厘米和10厘米的包装盒内,体积为6000cm3,内包装为3罐圆柱体茶叶盒,半径均为3.75厘米、高11厘米,外切最小长方体体积为1856.25cm3,包装空隙率超过50%,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其他食品空隙率保持在不超过45%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上述茶叶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茶行改正并下架上述所有不符合规定的绿茶。与此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商行经营者进行了标准和政策宣传,通过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政策解读,明确了其作为经营者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义务性规定,提高了其减少资源浪费和固体废物污染意识,引导其树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识。

案例三

上虞区百官顺兴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且拒不改正案

2023年4月19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检验检测工作人员对绍兴市上虞区百官顺兴茶叶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测,当事人销售的“紧压白茶·白牡丹”(规格357g/盒)包装空隙率实测值达79.0%,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14日因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责令改正,本次执法抽检为同系列茶叶且包装空隙率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属于拒不改正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上虞沁园茶庄等5家茶叶经销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系列案

2023年4月19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随行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初步测量判断,对疑似过度包装茶叶制品实施抽样。经执法抽检,5家茶叶经销店销售的茶叶存在过度包装:绍兴上虞沁园茶庄销售的“紧压白茶”礼盒(商标:太姥山、规格280g/盒)包装空隙率实测值达79.2%;绍兴市上虞区百官顺兴茶叶店销售的“紧压白茶·白牡丹”(规格357g/盒)包装空隙率实测值达79.0%;绍兴市上虞区君子茗茶叶商行销售的“百年藏仓普洱茶(熟茶)”礼盒(规格357g/盒)包装空隙率实测值达81.8%;绍兴市上虞区百官鼎茗苑茶叶商行销售的“紧压白茶”礼盒(商标“玉芷芽”、350g/盒)包装空隙率实测值达66.4%、包装层数实测值为4;绍兴市上虞区澳信茶叶店销售的“普洱茶(生茶)紧压茶”礼盒(规格327g/盒)包装空隙率实测值达57.4%,均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

5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案例五

诸暨市大越茶院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4月19日下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诸暨市大越茶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款绿茶存在过度包装情况,表现为净含量92g的茶叶被装在长宽高分别为25厘米、19厘米和9厘米的包装盒内,体积为4275cm3,内包装为2罐圆柱体茶叶盒,半径均为3厘米、高12厘米,外切最小长方体体积为864cm3,包装空隙率超过60%,大于国家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场责令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绿茶。

案例六

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壶茶庄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6月7日,新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壶茶庄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款明前龙井新茶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其具体表现为外包装盒内置2盒茶叶,商品销售包装外切最小长方体尺寸长为36厘米、宽为24厘米,高9.7厘米,体积为8380.8立方厘米;商品初始包装尺寸长为13.5厘米,宽为8.5厘米,高为7厘米,单个内包装盒体积共计803.25立方厘米。空隙率为69%。

该商品包装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其他食品包装空隙率小于等于45%的限量指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茶庄立即改正并下架所有相关不符合规定的新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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