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来临,除了在家享受空调、wifi、西瓜“三剑客”,出门旅游想必也是很多人的选择。当然,不管去哪里,安全第一。本是满心期待的境外游,最终却落得十级伤残,这份损失谁来承担?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王女士(化名)通过A旅行社订购菲律宾长滩岛半自由行服务。
A旅行社为王女士安排了酒店入住,王女士在该酒店房间内洗澡时,酒店男性保洁人员敲门无人回应后便自行进入房间。王女士受到惊吓,急于冲出淋浴房关门,又因没有穿拖鞋,导致不慎摔倒致伤。经鉴定王女士左肩部构成十级伤残,并产生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王女士认为:
A旅行社作为本次旅行总代理,提供的住宿服务有瑕疵,且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未能及时告知、提醒,A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义务,要求A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A旅行社认为:
酒店正规有资质、设施也无瑕疵,根据酒店规则,酒店员工敲击房门三次则可以进入酒店,王女士自己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王女士洗澡时也没有穿拖鞋、更没有关闭淋浴间门,所以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请。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本案A旅行社未提示旅游产品所涉酒店加强人员管理及安全设施保障相关信息,且就境外酒店保洁人员进门规则亦未对旅游者进行必要提醒,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瑕疵,应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并经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
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依法承担的保护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一般包括提供安全的旅游产品、告知及警示义务以及提供必要的救助等。
一、提供安全的旅游产品
旅行社应从安全保护制度与应急预案建设、应急技能培训、产品与服务的安全监测、特殊旅游群体的安全保障等方面,全面而系统地对旅游产品安全性进行评估,向旅游者提供安全的旅游产品。
二、告知及警示义务
旅行社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告知旅游者或作出警示说明。告知、警示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三、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游者在旅行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应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法官提醒:
暑假期间,快乐出游的同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注意保护好自己人身、财产安全,远离烦扰,尽享山海,纵情跋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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