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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江苏扬州公布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字号+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2023-07-11 15:29 我要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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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 全市执法稽查系统围绕 “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 的工作主线 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 开展2023“铁拳”行动 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宝应县某农资经营部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8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

全市执法稽查系统围绕

“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

的工作主线

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

开展2023“铁拳”行动

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宝应县某农资经营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8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宝应县某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印有“红三角”字样、圆圈加三角图形的假冒化肥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红三角系列苏陵牌”复合肥料200袋。当事人将圆圈加三角形和“红三角”字样进行拆分后使用,对上述复合肥料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以110元/袋的价格销售上述复合肥料110袋,以160元/袋的价格销售上述复合肥料32袋,销售金额共计1.722万元。尚未销售的58袋复合肥货值0.638万元。涉案金额合计2.36万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侵权“红三角系列苏陵牌”复合肥料58袋,并处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当事人销售印有“红三角”字样、圆圈加三角图形的假冒化肥产品,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销售侵权化肥的查处,有效遏制了农村农资领域侵权售假势头,维护了商标注册人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扬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连体衣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专项任务,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网店销售的“儿童连体衣”进行抽样检查,其纤维含量、附件抗拉强力不符合A类标准。经查,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儿童服装29件,每件的销售价为89元,货值共计2670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儿童连体衣”1件,并处罚款53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衣食住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经常发生在老百姓的生活中,特别是婴幼儿和未成年人的产品质量更是关注重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检,进一步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了监督效果,维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仪征某影城有限公司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4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仪征某影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络售票平台、收银系统平台均显示需购买3D眼镜。经查,当事人在某APP、网络购票平台销售页面中设置、发布有“3D眼镜收费”“3D眼镜请自备或前台购买”“影城不提供免费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等提示性内容。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3D眼镜共计2935副,销售金额11297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影院3D眼镜收费是一种不公平的条款,免除了电影院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者,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同时提醒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通过协商或者投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宝应县某卤菜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自制卤菜专项执法抽检,对当事人自制卤菜“猪头肉”“猪耳朵”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自制卤菜亚硝酸盐均不符合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自制该批卤猪头肉6公斤,售价90元/公斤;自制该批卤猪耳朵2公斤,售价100元/公斤,已全部售完,货值740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一直是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

该案的查处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绷紧了食品安全的弦。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要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从生产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

高邮市某厨具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高邮市某厨具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18只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壳体上未设呼吸孔,同时没有防止改变调压器设定状态的可靠措施,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的要求。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并处罚款25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作为燃气具产品与液化石油气钢瓶连接的重要配件,如不符合标准要求,不仅可能造成使用者一氧化碳中毒,严重的还会导致火灾甚至爆炸等安全事故。

该案的查处给相关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燃气具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持续开展燃气灶具安全排查整治,做到细致排查,严肃查处,全力守护市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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