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五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林某义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林某义在明知可能是假冒茅台酒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唐某(另案处理)购进多种茅台酒,并在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108-8号匠天下白酒门店进行销售。2021年5月25日,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与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联合执法时在上述门店当场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共计420瓶。经鉴定,被扣押的贵州茅台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810420元。2021年7月20日,林某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1042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林某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林某义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林某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假冒商品予以没收。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严格司法,有力打击销售假酒的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假酒对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财产的侵害。同时,通过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酒类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 例 六
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颜某虎等2人
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颜某虎、林某建受雇于郑某镇、杨某平(二人均已判决)、林某文、郑某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分别在漳浦县绥安镇合清安汽车修理厂隔壁铁皮房内、芗城区浦南镇布坑村附近养猪场内,将其他地方购进的“鲁晶牌”精制盐分装成小包装假冒“闽盐”,销售至漳州市芗城区、龙海市(现为龙海区)、长泰县(现为长泰区)多地调味品店和食品商行,数额分别为人民币540635元、376942元,从中非法牟利。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林某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颜某虎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林某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
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颜某虎、林某建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某虎、林某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建主动投案,在一审判决前,承认指控的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颜某虎犯假冒注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林某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颜某虎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林某建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林某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打击食品领域制假售假行为对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力打击了制售假盐的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劣质食品对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侵害,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食品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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