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通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部署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法充装以及生产经营不合格灶管阀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牢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第五批)。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案例一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5月24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的气瓶无标签标志、无定期检验标志,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且在充装时未按照规定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13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房设备销售中心经营不符合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12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厨房设备销售中心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1台,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的要求,货值145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9月5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1台并处罚款。
案例三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涉嫌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双头大锅灶案
2023年8月16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安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学校食堂在用的9台双头大锅灶上的认证标志与实际使用的不一致。经核实,系海安某经营部销售给学校食堂时冒用他人认证标志。货值金额51700元。
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冒用了他人5项标志,涉嫌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大锅燃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的减压阀案
2023年8月14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2个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0328的“FEILIPU飞利浦减压阀 ”,外包装上标注有“实用型专利:201420276542.7;外观专利:201430154545.9”,经核实,上述两个专利均已于2017年2月终止使用。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的减压阀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销售假冒专利的情形。2023年9月13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五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调压器案
2023年8月29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张某(个体户)店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3只待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以实现通过旋钮调节压力大小,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可调节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
案例六
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9月13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某牌调压器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调压器仍有库存并在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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