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区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期)。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区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期)
现将我局关于公布2023年区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第四期)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邗江区品彤农副产品经营店的生姜、香蕉
(一)2023年5月5日抽检的生姜、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我局复查合格。
二、扬州宝之万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的阜宁大糕(芝麻味)
(一)2023年5月3日抽检的阜宁大糕(芝麻味),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我局复查合格。
三、扬州亨威商贸有限公司的香蕉
(一)2023年5月8日抽检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四、邗江区黑香王鲜肉店的生姜
(一)2023年5月6日抽检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五、邗江区汇聚鲜水果中心的生姜、豇豆
(一)2023年5月6日抽检的生姜、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六、邗江区李雪农副产品超市的鳊鱼
(一)2023年5月6日抽检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七、扬州市邗江酒甸宏大超市的鲫鱼、鳊鱼
(一)2023年5月6日抽检的鲫鱼、鳊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八、邗江区客唯多生鲜超市经营部的百合
(一)2023年5月5日抽检的百合,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参照《扬州市食品领域免于处罚条款适用执法办案指引》的要求,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上缴国库。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九、扬州优客临百货有限公司的大油京果(糕点)
(一)2023年5月4日抽检的大油京果(糕点),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十、扬州市吉麦隆精品超市有限公司的香蕉
(一)2023年5月5日抽检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十一、邗江区庄原铭果园店的咸味蔬菜饼
(一)2023年5月10日抽检的咸味蔬菜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应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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