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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号)

字号+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2023-09-19 15:12 我要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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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号)。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品不合格4批次。现将核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号)。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品不合格4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乐又乐食品超市经营的“1根独笋(山椒味)酱腌菜”、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乐又乐食品超市经营的“1根独笋(山椒味)酱腌菜”,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5月16日。

沙坪坝区乐又乐食品超市经营的老姜,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判定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5月1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种植过程产生重金属超标。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供应商。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才进行合作。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童家桥(磁器口)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3年8月10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1根独笋(山椒味)酱腌菜”(商标:谭小泡、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4月5日 、生产商:重庆渝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农产品老姜(购进日期:2023-05-16)进行监督抽验。其中“1根独笋(山椒味)酱腌菜”抽验基数2 kg,样品数量1.41kg,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报告书编号NO: SBJ23500000341731971ZX),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农产品老姜抽样基数3kg,样品数量2.18kg,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报告书编号SBJ23500000341731975ZX),检验结果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判定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8日送达了“1根独笋(山椒味)酱腌菜”的检测报告、于2023年6月15日送达了老姜农产品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5日以19.8元/kg的价格从个体工商户渝北区何氏荣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施雪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QKK82Q;经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东路36号2幢﹣2至1夹﹣1铺号C区一层244#、245#、246#、275#、276#、277#)处购进散装食品“1根独笋(山椒味)酱腌菜” 5kg。其中抽样人员以49.6元/kg的价格,于2023年5月19日购样1.41kg(抽样基数2kg),当事人于6月11日退货3.59kg(含抽检后剩余的0.59kg)。抽检不合格的“1根独笋(山椒味)酱腌菜”按抽样基数计算货值金额为99.2元(49.6元/kg*2kg=99.2元),违法所得69.6元(49.6元/kg*1.41kg=69.6元)。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1根独笋(山椒味)酱腌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2日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9.6元;2、罚款5000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从个体工商户江津区钧友农副品中心处(经营者:周裕容;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YHJDF7H;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23a(A13)区014(51)号)以305元/件(22kg/件)价格购进农产品老姜1件共计22kg,购进金额305元。2023年5月19日抽样人员以15.6元/kg的价格监督抽检购买上述老姜2.18kg(抽样基数3kg),并支付价款34元。剩余上述老姜食品在5月19日以15.6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抽检不合格老姜按抽样基数计算货值金额为46.8元(15.6元/kg*3kg=46.8元),违法所得46.8元(15.6元/kg*3kg=46.8元)。

针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限量的老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2日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8元;2、处罚款5000元。

二、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童家桥分公司经营的坚果藕粉羹、沙地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童家桥分公司经营的坚果藕粉羹,其中检验结果为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T/SDSZC 001-2021《方便冲调食品》要求,判定以上批次坚果藕粉羹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5月19日。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童家桥分公司经营的沙地蜜薯,其中检验结果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毒死蜱实测值:0.12mg/kg,标准指标:≤0.02mg/kg,判定以上批次沙地蜜薯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5月1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生产加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种植过程农药残留超标。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供应商。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才进行合作。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童家桥(磁器口)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3年8月10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14罐坚果藕粉羹预包装食品(产品名称:坚果藕粉羹、商标:欧享客+字母、规格型号:500克/罐 、生产日期:2022-12-15;生产企业:山东谷舍生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验,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2023年5月19日抽验基数共计14罐,样品数量8罐;检验报告书编号NO:SBJ23500000341731954ZX),检验结果为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T/SDSZC001-2021《方便冲调食品》要求,判定以上批次坚果藕粉羹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5日送达了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1日以14元/罐的价格从重庆宝利可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14罐坚果藕粉羹预包装食品(产品名称:坚果藕粉羹、商标:欧享客+字母、规格型号:500克/罐、生产日期:2022-12-15;生产企业:山东谷舍生香食品有限公司)。其中抽样人员以22.9元/罐的价格,于2023年5月19日购样8罐(抽样基数14罐),6月15日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剩余未销售该批次坚果藕粉羹预包装食品6罐。上述涉案不合格坚果藕粉羹预包装食品共计14罐,销售价格为22.9元/罐,货值共计320.6元(22.9元/罐*14罐=320.6元),销售收入103.2元(22.9元/罐*8罐=183.2元另外扣除销售优惠80元;183.2元-80元=103.2元),违法所得103.2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坚果藕粉羹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10公斤沙地蜜薯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沙地蜜薯、购进日期:2023-05-15)进行监督抽验,样本数量3.848公斤,其中备样数量1.91公斤(价格2.99元/斤;抽样基数10公斤),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023年5月15日抽验基数共计10公斤,样品数量3.848公斤;检验报告书编号NO: A23SG04187)检验结果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毒死蜱实测值:0.12mg/kg,标准指标:≤0.02mg/kg,判定以上批次沙地蜜薯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送达了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6月20日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7月11号复检机构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作出与初检结果一致的结论,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送达了复检报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以4.5元/公斤的价格从重庆鲜之蔬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购进的10公斤沙地蜜薯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沙地蜜薯、购进日期:2023-05-15)。其中抽样人员以5.98元/公斤的价格,于2023年5月19日购样3.848公斤(抽样基数10公斤),至2023年6月15日该批次沙地蜜薯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上述涉案不合格沙地蜜薯食用农产品共计10公斤,销售价格为5.98元/公斤,货值共计59.8元,销售收入59.8元(5.98元/公斤*10公斤=59.8元),违法所得59.8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沙地蜜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3元;2、罚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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