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消费者陈女士在某小区一家蛋糕店内购买了2个三明治,晚上两个孩子食后不久,均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同时伴有发热现象。陈女士随即把两个孩子送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共花费医药费7100元。
与商家协商医药费及赔偿事宜无果后,陈女士向鄞州区消保委姜山分会投诉。
接诉后,姜山分会工作人员到商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在销售货架上未发现投诉人所诉的同款三明治,但商家承认陈女士购买过上述食品。不久陈女士赶到现场并出示孩子吃剩的三明治,几天过去食品已变质。
仔细查看包装,确定该三明治为预包装食品,但包装外无店名、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商家解释三明治是现做现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在货架上,现该食品已下架。调查人员无法确定该三明治是否存在过期情况,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家的包装及标签不符合要求。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对于赔偿诉求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一次性赔偿陈女士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10000元,陈女士表示接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此,鄞州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仔细确认所购食品的相关信息,特别是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同时也应在保质期内食用和使用,避免自身受到伤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留存好有问题的食品,保存好包装袋、购物小票等证据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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