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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字号+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2023-08-31 12:57 我要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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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西安淳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今年以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西安淳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1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西安淳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饮用水。经查,该公司购进的13箱evian?饮用水(规格:24瓶/箱),购进价格为每箱75元,顾客共消耗117瓶,剩余195瓶。由于该公司主营洗浴,上述饮用水包含在基础门票内供客人使用,仅以进货价计入经营成本,即按照每瓶3.12元/瓶销售,货值金额为975元,违法所得365.04元。该公司没有履行食品采购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5.04元;3、没收无中文标签饮用水;4、罚款25000元。

案例二:公博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在认证活动时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2023年2月10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博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为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体系覆盖认证范围包含: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但在审核档案的重点审核条款中未见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审核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没合计87000元。

案例三:西安市新城区福瑞德中西餐料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案

2023年2月28日,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新城区福瑞德中西餐料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丘比沙拉汁、熊猫淡奶油、味好美沙拉酱、家乐氏蜜果脆圈圈等食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进行扣押。经进一步调查,该店还销售出去超过保质期的味好美沙拉酱5箱。本案货值金额共计3674.45元,违法所得850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5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4、罚款20000元。

案例四:健好医药(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月29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调查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时,发现健好医药(陕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健好医药(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龟蛇酒”广告中,包含“大中华 太医道 三分治 七分养 入门者 得康复 修习者 得长寿”、“李玉斌主任医师”、“太医派传人”、“有太医传方”、“场外视频连线患者”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提供给广告发布者进行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83000元。

案例五: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3年03月22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反映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经查,当事人先后两次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为双方同时提交了同一类别、同一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当事人在同一商标代理申请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8000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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