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里面有老师直播介绍股票,刚开始我在自己的华泰证券App上购买,赚得还不错。后来老师称扫码下载他们的App,充值后就可以通过券商的一级市场打新股及购买一字板涨停股票。”
直到账户内20多万元无法提现,这名被害人才知道,自己遇到了电信网络诈骗。事实上,对面根本不是什么基金管理公司,而是一个位于阿联酋迪拜的诈骗团伙。他们分工明确,以股票打新等名义,专门针对中国公民实施诈骗。
8月30日上午,该团伙的21名成员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庭审持续至下午结束。法庭上,21名被告人你一言我一语,勾勒出该犯罪团伙的内部分工、话术技巧等诸多细节。
本案将择期宣判。
多名被害人被骗500多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以来,胡某、朱某(均另案处理)等在阿联酋迪拜成立窝点专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从国内招聘讲师、业务员等到迪拜的诈骗窝点,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当天出庭的21名被告人或经人介绍,或以人拉人的方式加入上述窝点参与诈骗行为。
从庭审中记者得知,该团伙的具体犯罪手法为:由专人对购得的实名微信号进行“养号”,业务员拿到养好的微信号后,由国内引流团队“上粉”,即将被害人引至业务员的微信号,业务员通过话术、聊天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引导被害人至相关直播间观看讲师讲课,讲师通过虚构有内幕消息、内部席位等,将被害人引流至诈骗窝点自制的多个诈骗平台进行“投资”充值,后通过修改后台数据等方式让被害人无法提现。
从开始聊天到得手,团伙平均在每个被害人身上要花费数星期时间。至案发,这21人骗得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从犯罪的地点环境来看,被告人都是在境外通过服务器对国内人员进行虚假宣传投资项目,该模式本身就很异常,具有基本常识的人均可以察觉到该行为存在违法性质。从行为方式来看,被告人之间形成多个团队,并有负责人对工作内容进行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工资收入都是通过业务量进行提成,虽然分工有所不同,但整个团队具有完成诈骗业务的统一任务,不同成为的行为均存在诈骗方式。从行为次数来看,被告人实施诈骗的时间持续较长,被骗的投资人人数众多,诈骗次数频繁。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存在诈骗的故意,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分工明确的诈骗团伙
该诈骗团伙的套路从聊天时使用的微信号开始。江某是团伙中专门负责“养号”的人,据他供述,该团伙有一个专门的微信群和微信“号商”联系,他们通过“号商”大量购买“养好的”微信账号,供业务员聊天时使用。
王某除了主管团伙的后勤之外,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把微信号分别登录到不同的手机上,哪个业务员需要聊天了,就拿走对应的手机。“这些账号随时有可能被微信封禁掉线,我还要经常看着,如果掉了就重新登录试试,登不上就换新号。”王某说。
业务员和被害人聊天的话术、脚本,大多出自业务主管林某之手。林某其实是胡某的老熟人,2019年就在其手下从事电信诈骗,中途离开了一段时间,2021年3月又回到胡某手下,先是担任小组长,后来成为整个业务员组负责人。“做业务员时,我每天要和人聊天,如果骗到钱可以拿5%-8%的提成。担任主管后我不用去和人聊了,可以拿整个业务员团队诈骗总金额的1%-3%作为提成。”
在被骗人直播间后,被害人就会看到侃侃而谈的讲师。殊不知,这些讲师根本没有金融证券从业资格,有的人开讲前甚至连金融基本知识都没有。其中一位讲师郑某在法庭上供述,自己年纪偏大,打字慢,于是从业务员改做讲师,“老板(胡某)说我看起来阅历丰富,容易让人相信,就给了我一堆和股票相关的材料,让我一个月内掌握。”
当法庭讯问,如果遇到不懂的问题怎么办时,郑某说:“那就不回答,转移话题。”
此外,胡某还会定期组织全体成员开会,既是“复盘”,也是在“培训”。多名被告人回忆,胡某会明确告诉他们微信号被封后,用新号和被害人重新建立联系时该怎么说,也会让大家一起分析,是该跟某位被害人继续讲一星期的股票,还是转入下一阶段。
庭审中有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按照胡某的要求,每次诈骗得手后,使用的微信号应该要彻底注销。但具体负责此事的“养号人”江某却和“号商”私下达成协议,让他们回收这些微信号,江某则从中收取好处费。
“自愿”还是“被迫”?
庭审中,大部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不过,有些被告人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原本不知情,是被迫加入犯罪团伙。
比如,在团伙中负责技术的赵某就表示,自己只是被胡某聘来负责对接软件制作和直播平台的,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也不知道胡某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出国前,我特意问过胡某是不是去干违法犯罪的事,胡某说绝对不会。”
不过,面对法官和公诉人的讯问,这些辩解露出了“马脚”。公诉人指出,赵某系使用一款境外软件和第三方公司对接,这款软件具有单方面即可删除聊天记录、不会显示使用地点等功能。胡某还规定,在团伙内部均不能使用真实姓名,“公司”资料隔段时间就要全部销毁。
“你觉得,一家正常公司会有这些要求吗?”面对这个问题,赵某沉默了一会儿,说:“不会。”
还有一位业务员表示,自己是通过正常渠道应聘到胡某开设的公司,发现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后就想离开,是被迫继续实施诈骗。
事实是,这位业务员的“被迫”和大家理解的不一样,并非电影《孤注一掷》中那种暴力手段。据他所说,自己曾从该团伙离开,但因为一直买不到回国的机票,身上的钱花完了,不得已选择回去继续诈骗。“这就是你所谓的‘被迫’为团伙工作?”“是的。”
记者注意到,团伙成员中有人是在“58同城”上看到胡某发的招聘信息,被高工资吸引去往迪拜,还有人是被老乡拉进去。为此,胡某还定了一个规矩,“公司”允许成员靠“拉人头”换取股份。如果有成员想离开,老乡还会出面劝说,王某就曾干过这事儿。
(原题为:《庭审直击:21人在迪拜实施电信诈骗今出庭,以“打新股”等名义专骗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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