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防范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领域专项执法“铁拳”行动。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请相关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一
崇川区某凯电动自行车经营部经营无厂名厂址、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案
2023年3月14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两台无厂名厂址、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台电动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两台电动车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南通炫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3月3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位于崇川区永兴街道的南通炫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往如皋的两辆电动车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南通市崇川某龙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月9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2022CCJC00041)。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一款“吉祥狮”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536Z,生产日期:2022-05-28)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崇川区某辉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2022年11月11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NO.SY-J02220269)。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一款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锂电池专用充电器,规格型号:DZL482002,生产日期:202109)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来源:崇川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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